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中科院一处长在主持招标工作时,假装不认识自己的母亲,并使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顺利中标。今天上午,该处长被一中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该处长姓李,今年31岁,硕士文化,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科研开发处原代理处长。2000年12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李处长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在工作期间,他隐瞒了其与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关系,经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标人为中科物恒中心。中科院研究生院于2001年3月8日与中科物恒中心签订了网络改造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建设合同书,工程款为169.13万元。同年7月由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研究生院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但是,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诸多问题,中科院调查时,李某声称他并不认识“母亲”。但中科院经调查了解到中标公司的法人是他的母亲,两名股东也是他的亲属,公司的经营地是他的私人住所。经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网络工程进行价格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此外,2001年4月,李处长还通过中科物恒中心以47.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网络服务器,而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一中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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