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向记者抱怨:既然房产开发商承诺赠送私家花园,可为什么不能写进签订的合同里?难道只能由一方说了算?这岂不是“霸王条款”?更气愤的是,她提出退房索要定金一事,至今没有结果。
口头答应赠花园
今年8月份,李女士和家人看中了位于崇山东路某楼盘一套一层的商品房。在售楼人员承诺赠送私家花园的情况下,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交纳了1万元定金。8月17日,当她准备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发现:一、开发商承诺的“一楼赠送花园”不能写入合同;二、如不能在交房3个月后办理产权证,赔偿金为十万分之一;三、如有相关入住事项未能落实,赔偿金为十万分之一。李女士提出质疑:一是为什么“赠送花园”的承诺不能写进合同;二是逾期未办产权证的十万分之一赔偿金未免过低,而通常情况应为千分之三。由于无法达成共识,且开发商拒绝签订附加合同条款,李女士提出退房要求。可售楼处负责人回答:无法退房。“定金,可能退也可能不退”,李女士找到公司主管销售的负责人交涉时,对方说。
协议好签退款真难
9月16日,该楼盘销售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已经同意退定房款,但要等房交会结束后才能办理。李女士也印证了这一说法,还向记者出示了开发商与她签订的“退款协议书”。开发商承诺在今年9月21日前退还定金,如不能按期退还,赔偿违约金1000元。21日17时许,记者分别与李女士的家人和售楼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前者说:当日没有找到售楼处负责人,定金还没退。后者称:没接到对方电话。下午公司已经有人通知李来办退款,但对方没来。李女士对此予以否认。
承诺落在纸上才算
围绕李女士在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记者采访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施宏律师。施律师认为: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如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口头承诺赠送花园或阁楼等,且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也以此为条件交付定金,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该条款写入合同;如果开发商未按承诺约定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李女士质疑的房产证逾期未办的违约金额问题,施律师这样解释:目前,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则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本报记者庄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