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申诉难”问题有望在粤率先破解,今天(9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透露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该规定从再审诉讼的一般原则、管辖、申请与立案、审判等方面对申请再审的主体和期限、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裁定立案再审的条件、再审改判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把“可能有错”确定为再审立案的标准。
据了解,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广东法院有关措施的出台在全国属首创收。
《暂行规定》明确了六类案件45种情形可进入再审程序。
一是原审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包括13种情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违反管辖规定,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诉讼文书未依法送达且损害当事人诉权;未经合法传唤作出缺席判决;依法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上诉等重要诉讼权利被剥夺;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一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遗漏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其他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二是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三是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四是行政案件中,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六是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
《暂行规定》还对17种不予再审的情形做了规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二年提出申诉,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二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再审的其他情形。
省法院副院长李琦表示,广东法院率先在全国实行《暂行规定》,目的就是要通过畅通申诉渠道、保障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利规范再审诉讼活动,使申诉与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全力解决申诉难问题。(编辑: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