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9月24日电(记者何云江)新华社8月3日曾报道冒充台商办企业诈骗钱财,异地获罪入狱仍难遁形的案件。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服刑人员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1万元。
1998年9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人梁志忠、陈惠庆、黄建西(另案处理)化名来到贵阳,手持伪造的“台湾康而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台湾玉山银行存款额证明书”“台湾康而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部公司执照”等手续及虚假身份证明,假冒台商,声称要在此投资创办制衣厂。
在骗取有关部门信任后,他们获准持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在贵阳注册了“台商”独资的利同发制衣有限公司,并租赁厂房展开经营。随后,他们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广告,公开向社会谎称急聘熟练电动缝纫车工、包装工及各种层次管理人员450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手机、家具、就餐费等合计54万余元后潜逃。
被告人逃回福建不久再次作案。1999年12月,两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9年。二人本以为在贵州化名所犯罪行能因此而瞒天过海,谁知仍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2002年2月,正在福建泉州监狱服刑的两人因涉嫌诈骗被贵阳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志忠、陈惠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二人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决定对梁志忠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陈惠庆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