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42岁的原浦市化工总厂下岗职工田洪华驾驶着满载电解锰的大货车去深圳送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汝源县大桥镇地段时,被一辆牌号为苏B3711的大货车撞翻,年仅14岁的两个随车男孩(一个系田洪华的儿子,一个系田洪华的内侄)被当场压死,田洪华被摔成重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现场认定为严重交通肇事事故。面对亲人伤亡和惨重的经济损失,田洪华一家吓呆了,如何索赔,不知所措。
8月25日,田洪华70多岁的老父亲来到州法律援助中心,陈述了事故的经过,请求对诉讼索赔予以法律援助。鉴于田洪华的特殊困难,州法援中心在弄清情况后,及时予以受理,中心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究,主任施红星亲自承担援助工作。
施红星接受援助案件后,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详细收集证据,全面了解广东地区损失赔偿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于9月初,向案件管辖所在地韶关江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予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提前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接到当地法院9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的通知后,9月18日,施红星和当事人田洪华前往韶关。施主任不顾沿途疲劳,一下火车,就立即着手开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9月20日,在田洪华重伤及两个小孩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由于准备充分,证据扎实,法院当庭判决肇事方予以人身损害赔偿506000余元。
当时施红星的父亲因病瘫痪,常年卧床,在韶关办案期间,父亲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她的女儿刚进初中,需要照料。在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结束后,为了尽可能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施红星克服家庭困难,继续留在韶关和相关中介机构协调,办理损失财产鉴定事宜,为后续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案件开庭审理作好相关准备。
田洪华面对此情此景,感动得热泪盈眶。他激动地说:“法律援助不仅为我解决了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在我危难之时,为我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在人生的风雨来临时,法律援助为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他们维护了人的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2003年2月,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显胜为吉首市精神病残疾人朱晓代理状告其生父追索抚养费、医疗费提供法律援助。案子尚未开庭,朱晓的生父暴病猝死,该案因被告的死亡而被法院终结审理。此时,作为诉讼代理人就此结案也不为过,但出于为受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负责态度,援助律师通过与死者单位和几个法定继承人充分协商,促使继承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并立即执行,以非诉讼方式为残疾人争得了2万多元的现金遗产,使受援残疾人的生活和医疗得到了基本保障。
据初步统计,7年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1902件,其中刑事案件937件,民事案件533件,经济案件61件,行政案件43件,非诉讼案件334件,接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70多万元,减免律师费220余万元。
一位当事人感动地说:“平时花钱也请不到的名律师,费心费力还自己掏钱帮我打官司,我无以回报,只能说感谢党!感谢政府!”可以说,法律援助已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为社会弱势群体解疑释惑的“开心锁”,维护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群众形象地把法律援助称做“一头牵着百姓的疾劳,一头系着政府的关爱”的民心工程。(稿源:记者彭文海通讯员 何强志 周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