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可以说关乎每位公民的福利。统观条例全文,依笔者的理解,其实质在于强化政府管制、确保公路姓“公”。
在现代交通体系中,公路交通的建设和发展受客观条件制约最小、地域覆盖面最广、使用的自然排他性最弱、与百姓生活也最密切相关,这决定了社会效益最大化乃是其“天赋”。所以,不突破公路原本应由政府向社会提供这条公共产品性质的底线,不允许一切损害公路公益色彩的私收“买路钱”现象存在,应成为公路交通建设和发展实践的指导思想,并应落实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现行《公路法》制定的该条例,便旨在对此予以强化,明确了公路发展应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同时将需要适当发展的收费公路严格纳入政府管制的轨道。
人们难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要保证公路姓“公”,何不干脆取消收费公路?理论上,无任何收费关卡、自由通行的确是充分实现公路价值的最优选择,但面对我国公路交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明显,而资金缺乏又是“瓶颈之瓶颈”的实际困难,我们就不能不正视发展收费公路的特殊意义。
实践证明,政府还贷、经营性两类收费公路的出现,在发挥缓解资金瓶颈、加速公路建设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如何平衡其与非收费公路的发展、如何协调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和公路的公益性关系、如何规范权益的界定与转让等方面,向政府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一些问题已经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比如:不该收费的也收费、该收费的标准定得过高、收费期满后继续收费、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等乱收费现象;收费站太多、收费方式不科学等影响公路通行效率;收费公路立项、建设、经营中管理漏洞较多,时见腐败大案等。
收费公路既不可取消、又必须规范的现实,要求有兴利除弊的制度跟进。旨在规范管理、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值得强调的老话是,有了文本,还重在兑现。要防止“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现象发生。就此而言,落实条例附则关于对“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进行规范等要求,显然是当务之急,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对条例严肃性、权威性的维护。有好的开端,才会有好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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