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28日电(黄豁、杨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的两名被告人杨均和曹振都是在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渝中区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杨均有期徒刑7年,罚金1万元、曹振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今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重庆审理的首例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4月,在重庆市某职高和高校上学的学生杨均与曹振为赚钱共同建立网站“黄金影院”,两人先后分别申请了不同的网络域名www.vod8.cn和ww.haokan.cn,并租用了郑州、上海的服务器。2004年1月,杨均与曹振二人开始在网站提供淫秽电影的直接有效链接,网友采用注册会员制通过邮局和银行汇款以及手机的短信联盟付款后,便可在线收看。载至2004年7月份案发,两人共在网上提供淫秽电影链接20部,点击数共达41万余次,注册会员近2万人,杨均与曹振分别收取会员注册费8万余元和4万余元。
2004年7月,该网站被重庆市公安机关一举查获,两名被告人落入法网。9月14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其提起公诉。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8日一审判定,杨均与曹振因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两人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四、第七款分别判处:杨均有期徒刑7年,罚金1万元、曹振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