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刊文呼吁,包括中秋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宜尽早成为国家法定节日。笔者以为,在新世纪中华民族重铸新传统的今天,在作为民族主体汉文化传统的春节已经成为国家节日的情况下,中秋节、清明节不宜再“入法”。
目前,我国有专门假期的国家节日由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组成,其节日文化意涵张扬的分别是平民文化、国家意识和文化传统,三者对于现代中国是适宜的,也是中华民族的新传统所必须的。
同时,在中华民族经过100年的曲折已经能够自信对待世界和传统的新世纪,珍视中秋节、清明节等“活”的传统与保护文物同样重要,这也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继续100年来一直进行着的传统重铸的一部分。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各种文化传统活动更应该是民间的,就像清明节祭祀黄帝等活动,法律和国家行为的介入反而是不合乎现代民主和理性精神的,而轻易把主体民族的各种传统上升为国家法律行为,更是有违宪法的行为。
传统不是靠国家法律来实现的,作为人们的文化遗传,其传承和发展也非政府能够轻易左右。就像过去的“破四旧”并没有把传统完全破掉,今天的国家行为也很难让传统很快恢复。靠法律确定几个节日来重建历经精神、物质磨难和冲击的现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更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想法。
在日益现代化的中国,中秋节、清明节等传统的重建并非简单地“回归”从前的生活方式,而是要在现代节奏和环境中寻找结合点。就像网上扫墓、短信节日问候一样,传统在科技克服时空障碍后,在新的形式中依然流传。而人口数量庞大的广大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人们,即使没有法定的假期,他们的节日传统也不会受到影响。
其实,只要人们各种文化传统的受到充分的尊重,各种民间的传统组织得到足够的保护,传统的生命力就不会丧失。而把某一种文化传统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现代政制国家来说,则是非理性的危险的做法。毕竟,新世纪我们要重建的是多民族、多元化文化同存共融的新文化、新传统。
李万刚(北京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