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继续坚持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推广民事诉讼文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基于此,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种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了6种确认送达的情形
改变了传统的直接送达后,怎么才能确认送达完成呢?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了6种确认送达的情形: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司法解释强调,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