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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法庭直指“公证猫腻”(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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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9月30日10:22 来源:北方热线-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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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右)向廉老解释情况。
地税部门奖励的1万元更加坚定了廉老的决心。
核心提示:廉正国(化名)老汉已经是83岁高龄的人了,虽然眼不花、耳不聋,身板也硬朗,但两年来不断的上访、申诉、告状,早已让廉老身心俱疲,可廉老倔,他非要给自己家的事讨个公正的说法———于私于公,我都要和铁西公证处把官司打到底。是什么事让80多岁的老汉动这么大的肝火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你还信不过公证处吗?
2002年5月份,心疼外孙女上学远的廉老和老伴儿经过一番商量,决定在铁西区某小学附近给女儿买处房子。“新房子太贵了,女儿和女婿都是下岗职工,我们老两口又补贴不了多少,于是我们想在附近买个二手房。”
廉老说:“我们在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了一件马上要回迁的房子,经过和卖房人讨价还价后,达成了买卖合同,并支付给了中介所1500元中介费。”
买动迁票需要更名,于是2002年5月16日,买卖双方和中介人一起来到了铁西区动迁办办理更名手续。在动迁办,工作人员让廉老和卖房人共同签订了一式三份的更名申请书,并告诉廉老到楼上的铁西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不给办理动迁票更名。
在楼上,廉老和卖房人拿着更名申请书又办理了一式三份的公证书。廉老告诉记者:“当时为我们办理公证的公证员是姓朱的一位同志,当时他接过我们签订的公证书后,交给了对面桌的一个叫关玲的女孩儿,让关玲收钱。当时我交给关玲一共是2210元,他们说这里面210元是公证费,2000元是更名费,21日来取更名手续。”
廉老别看已经是80多岁的老人,可是一点不糊涂,识文断字,退休前是一家国有大企业的计划员,又搞过管理工作,退休后还特别爱看法律方面的书籍。
廉老觉得要是就这么走了,有点不妥当,于是就对公证处的人说:“你们得给我收据啊,我21日拿什么来取更名手续?”“这个地方你也信不过吗?这是公证机关,什么也不用,到时候你来就行!”
尽管还是觉得没底,但听人家这么说,廉老犹豫再三,还是带着一份信任转身出了公证机关的门。可让老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走,他就和公证处在随后的近两年时间里结下了“不解之缘”。
坚持上访申诉为哪般?
2002年5月21日,廉老就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处的人告诉他“手续还没办完,明天来吧”。第二天一大早,廉老又来到公证处,得到的答复还是“没办完,你明天再来”。
第三天,廉老又来到了公证处:“可公证处的人说,他们还没办完。我家住在和平区,是六楼,来这里得坐8站地的公共汽车。公证处在5楼,我爬上爬下地来回折腾了多少个来回了,怎么还没办完呢?”
不知道是见廉老动了火气,还是觉得80多岁的老人真的不容易,公证处的人让关玲给廉老手写了一张收条,证明老汉把钱交到了公证处。
5月28日,廉老觉得不放心,来到铁西区司法局。司法局的有关同志在听完廉老的情况后,当着廉老的面给公证处打了电话,之后告诉廉老“明天你再到公证处去吧”。
5月29日,廉老在公证处拿到了已经更名的房票,但没有拿到公证书、公证费收据。而更名费收据也是名头分别为辽宁省事业性统一收费专用收据和一张看不清财务专用章的三联据。对此,廉老说:“这不行,公证书为什么不给我,没有公证书,买卖行为只是口头合同,将来要是出了问题,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公证处收取公证费、更名费就应该给正规发票,给我两张这样的收据,能证明什么?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拿真发票,国家的税收不就流失了吗,钱就会进入个人腰包。”
但廉老与公证处的人理论的结果是:没有结果。廉老又来了倔劲,“我要上访、申诉,不行就和你们打官司,我非要讨回我应该得到的正规发票不可。”没有如愿但意外收获万元
从2002年5月下旬,廉老就奔走于许多个部门间,讨要公证书、正规发票。有关部门对廉老的上访、申诉给予了关注和重视,有关领导和部门也都过问过此事,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我不会放弃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我是中了个别人的圈套,这里面猫儿腻多得很,我一定得要个公正的结果,这不仅是我个人利益的事,也是关乎国家利益的事。”廉老一脸严肃地说。
廉老之所以信心这么坚定,一方面他真的是越跑越明白,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确实肯定了老汉的行动。为了证实两张收据是不是正规的,廉老去过省、市票据管理中心,省市票据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说:“这两张票据不是正规发票,公证处既然收取公证费,就应当给委托公证的人出具正规发票。”“更名费的三联据也有问题,不管是动迁办收还是公证处代收,既然收取了更名费,就应当开正规发票,您老通过调查发现,更名费三联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居然不是动迁办的,而是房屋中介的,这就更有问题,使用其他企业的收据和财务章,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票据中心给予了肯定,沈阳市地税局更在行动上给廉老以支持。廉老告诉记者,2004年初,铁西区地税局请了他一趟。在铁西区地税局,有关人员告诉廉老,正是因为他拿着自己的问题收据上访、申诉,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经过市区地税局的查实,铁西区公证处存在税务问题,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金额总计20多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地税局奖励了廉老1万元。两部门各说各的理
记者从廉老口中得知,老汉于2003年11月,一纸诉状将铁西区公证处告上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廉老说:“说到底,我起诉就是告公证处拿不出有效发票,他们是违法公证。还有那2000元钱,公证处说是动迁办的事,然后两家推,我是在你公证处交的钱,这里面你们和动迁办肯定有猫腻。”
铁西法院随后对此案开庭审理了3次,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做出判决。
2004年9月24日上午,记者随廉老来到了铁西区公证处,见到了当初给廉老办理公证的公证员朱某。朱某告诉记者:“当初廉老跑了好几次,我看老爷子这么大岁数了,就帮他一起办了公证和更名。更名费不是公证处收的,是铁西区动迁办收的。”“那更名费的三联据是哪出的?为什么要在这办理、在这交钱?姓关的小姐在这吗?”记者问。“姓关的这个人已经不在这工作了,她不是我们公证处的人,是动迁办的,哦,对,也不是动迁办的,是房屋中介所的人……”
在采访中,朱某表示要了解具体情况还得去动迁办。
在楼下的动迁办里,记者采访了动迁办的有关领导,有关领导解释说:“我们动迁办那时是有个什么名字的房屋更名中心,但1年前就解散了,市里不让办了。原因是不合法律法规。”这位领导告诉记者,当时一类房更名是2000元,二类是3000元,最高的4000元。专业人士呼吁为公证立法
在从公证处出来的时候,一位姓王的老人拦住记者:“我一直听你们说,知道你是记者,我有个事也想跟你说。”
老王说,他在3年前和一个出售酿白酒设备的公司签了一份合同,老王买这个设备,一年后,酿出酒来,这个公司再负责回收、销售。
签完合同,按照这个公司广告上承诺的,老王到公证处公证,结果一年后酒出来了,可这个公司的人却无影无踪了。老王赔了30万,来找公证处,人家说不负责,要告也是告那个公司,公证处只负责公证。
曾经多次参加省内立法听证会,并多次做陈述性观点发言的辽宁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文林表示:“民间的买卖行为事实存在,其合同也是有效的,是否去公证,按照《公证暂行条例》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除外,廉老汉就是属于前一种。
假如动迁办要求不公证就不给更名,这是违法行为。而动迁办收的更名费也是于法无据。按照有关规定,我需要房产更名,只是到你这个部门写个更名申请备个案就可以了。
在谈到老王的情况时,夏律师说:“《公证暂行条例》是1980年代制定并出台的,现在看来存在很多缺陷。其中对于‘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及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在理解上有较大争议。这个‘真实性’是指形式真实还是内容真实、履行能力真实,都是极易产生歧义的。”
“老王在对方毁约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想告公证处,这就是对公证‘真实性’的理解产生了歧义。所以我们立法机关应该尽早出台一部公证法予以解释规范,这是立法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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