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共20条,给传销和变相传销做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处罚办法。《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产品或者营销方式培训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998
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就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问题,先后单独或联合发文10余件。但国家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有关部门都在执行各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难以形成合力,现有的文件也缺乏从源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规定。
因为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界定在理论界还在探讨,国家也没有明确界定,起草组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请教有关问题,于2004年6月初步形成草案。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的这项立法属于创造性立法,在全国为首家。该办法的出台没有明确的上位法做依据,但在起草中汲取了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的意见,参考了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文件精神,并借鉴了沈阳、郑州等城市的工作经验,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强。
《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政府和执法主体的职责和配合机制。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内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推销商品、发展人员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利用该违法活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另外,《办法》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对提供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规定了行政处罚,特别是对进行培训活动的监管和处罚,为从源头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李永刚刘建林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