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旧的村委会被村民罢免,新的村委会上任之时,镇政府便以确保村务移交期间的稳定为由,出面从村委会要走了公章。为了讨回公章,村委会多次上镇政府协商,但都没有结果。9月21日,北京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返还村委会公章。目前,村委会正在等待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据《京华时报》9月26日报道)木林镇镇政府之所以替西沿头村村委会保管公章迟迟不归还,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村委会刚刚上任,素质不高,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该村保管公章人的村民代表一直无法产生。其实木林镇镇政府的这些理由都不能成其为迟迟不归还公章的理由。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刚刚上任素质不高,公章保管人无法产生,镇政府可以给予指导,但不能借此干涉村务,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替村委会保管公章履行职责。尽管镇政府声称这样做是为了稳定,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导致了村务无法移交,村委会无法依法履行职责,也给村民办事造成了诸多不便,这才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其实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近几年来,在各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不少阻力都是来自乡镇一级的这种违法行政。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乡镇一级领导干部不尊重法律,不依法办事,实际上是这些领导干部没有摆正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所致。
过去,乡镇一级领导干部与村干部的关系一直都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着农村基层民主的不断推进,村民自治管理模式的不断普及,乡镇一级领导干部与村干部的关系,已经变成了指导与接受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是许多乡镇一级领导干部在观念上却还没有转变过来,从而导致这种对村民自治的违法行政时有发生,并成为农村实行基层民主的主要障碍之一。
因此,乡镇政府应切实将为民作主的旧观念,转换为让民作主的新思想,摆正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凡是属于村委会权限内的事项,应该由村委会自行处理,自己只是从旁给予指导和服务。惟有如此,对村民自治的违法行政才能够得到有效杜绝,村民自治工作也才能够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林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