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捞上一把,然后逃到国外,利用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就此逍遥法外,这样的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涉案百千万乃至金额逾亿之巨的腐败官员在异国他乡过着优裕的“人上人”生活,严重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国家整体形象。
中国的贪官污吏走向世界,逃亡他乡,是近年来已得到重视的中国反腐新问题,公众期待对症下药的处方和治理沉疴的猛药“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艰难使命。
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话没少用来告诫那些腐败分子。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是:一些腐败分子手伸了,而且伸得很长——贪污受贿金额巨大,但是他们没有被捉住,因为他们的腿也长得长--他们逃到国外去了,靠着贪污受贿得来的赃款逍遥法外,而我们的法律却奈何他们不得。由于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一些外逃贪官尽享安适而法网不及。对此,人们固然愤懑,但也很无奈。
贪官外逃与国资外流综合症
随著反腐风暴的掀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是,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在位期间猛捞猛刮,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海外转移资产,一有风吹草动,逃之夭夭。有媒体透露,近年来,每年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案为20至30件,而其中能成功引渡回国的仅有5名左右。据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非典”肆虐期间,仅四五月份,就有180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处级以上干部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访问逾期未归;一些外逃高级干部在途中、边境、机场港口被抓获。检察机关曾有官员称,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
2003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据消息人士透露,他们经由新加坡,转道至美国,那里,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处高级房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是短短一年时间内继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程三昌后河南省出逃的第二个厅级高官。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95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海南省则更是外逃贪官重灾区。海南建省时间在全国最短,且不论那些逃跑的一般小厂长、经理,光轰动全国的厅局级逃亡贪官就有:海南省首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海南省财税厅厅长刘桂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富荣武、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等。
中国媒体近年来时常爆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中国新移民的富豪生活,他们中有许多是国内贪官转移过去的“孤儿寡母”,住着一次性付款的豪宅,开着好车,生活优越得连当地人都望尘莫及。?
贪官出逃引发了多种后遗症,数以亿计的国有资本外流首当其中。
“外逃海外的贪官4000多名,涉案金额50多亿美元”。这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公布的数字。两年多过去了,在外逃贪官的名单上,却增添了不少“重量级”人物: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这些人每个人的涉案金额都过亿。?
关于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大致估计,光1997年—1999年间外逃资本总规模为520亿美元。在巨额的外逃资本当中,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占有一定比重。而很多贪官向国外转移财产时使用化名,或将巨额资产寄存在他人的账户下。这给国家收回资产又增加了难度。这还不包括通过留学渠道外逃的资金。许多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尤其是小留学生)花钱如流水,这些新一代留学生的父母,除了私营企业老板、白领阶层以外,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官员。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专家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贪官外逃,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
管理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
中国腐败官员外逃的形式很多,除了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他们的不义之财,也通过虚假投资、合同,或者子女、家属出国而外流。
贪官携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地下钱庄的失控更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更何况,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凭着一本香港护照及这些便利条件,逃入加拿大的。正是为了有效监控高官外逃,应对频发的此类现象。今年8月初,《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下发。
期待绞索的力量
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有人士将此公约称为“国际社会在21世纪控制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新的里程碑”,认为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合作扩展到了实体法领域。与此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计将于今年年底通过。为此国内一片欢呼,在大家的想象中,有了这两个公约,外逃贪官们将再无宁日,中国贪官大规模携款外逃的现象终于有望得到遏止,外逃贪官将难逃法网……《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由此来保证对外逃贪官的长期追惩。追诉期的延长,不仅意味着抓获、引渡贪官的机会的加大,也意味着贪官较长时间内的生活状态是惶惶不可终日的。这无疑是利好消息。
但是,是不是批准了这些公约,一切难题就迎刃而解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引渡,至今仍被公认是打击外逃贪官最有效的办法。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另外,长期以来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障碍,如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问题,以及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的引渡制度中新兴的人权障碍,如关于酷刑危险不引渡、歧视危险不引渡等问题,不可能仅因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而得到清除。即便将来《反腐败公约》通过生效,也仍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上的相对滞后,也给海外追贪增加了难度。由于国内法律的不完备,中国目前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鞭长莫及”。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仍只停留在酝酿阶段,中国也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因此,律师界人士认为,与以往贪官外逃后再去谋求“引渡”合作的高成本反腐行为相比,现在的种种尝试无疑是在探索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限制贪官外逃。
有关人士指出,无论是收护照还是加入国际公约,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解决贪官外逃问题,关键还是要在国内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让贪官贪不到钱,也跑不出去。他们开出药方:要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反洗钱措施,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
虽然有了公约为后盾,反腐的国际合作之路却依然不平坦,任重道远。其根本的原因,是目前的反腐败在总体上未能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这也许需要假以时日,但可以肯定的是,贪官们的危机将越来越大,他们付出的代价也将日益惨重。这也是民众所期望的。(完)(曾金胜)(来源:时代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