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上海一家媒体报道:“10月1日起,到沪居住3天以上的非上海户籍的境内人员就要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这则报道被国内媒体广泛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跃成为网络热评新闻。这则报道共有近10个段落,而人们关住的焦点显然只在开头这一句话,意即上海出台新规定强制到沪3天以上的外来境内人员办证。
由这一句话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为数众多,诸如“上海将实施居住证制,到沪3天以上须办理居住证”,“上海居住证制引发争论:管理不能牺牲自由”,“舒马赫要不要办上海居住证”,“居沪超3日须办证引来质疑”,“工作人员承认上海居住证制度存在操作漏洞”,“上海居住证暂住证将暂时并行,实施细节有待完善”,等等,至今仍在继续。
然而,我在查证了这个新规定的原文以后发现,这一句话是个错误报道。
的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是这个规定共33条中没有一处提到“3天以上必须办证”,因此报道中所谓“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的来沪人员,均要……”毫无根据。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10月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回答——“问:来沪人员是否都要办理居住证?答:不是的,由当事人自愿申领。”“问:短期来沪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是否也要办理居住证?答:不需要。居住证的申领对象是指签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记执照,并有稳定住所的来沪人员。”
这个新规定的全文在网上查看并不难,甚至那个最初的报道中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因此这些后续报道和评论的出现不得不令人感慨媒体的浮躁。同时令人不解的是,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接受媒体的采访,多次含糊其辞,甚至有工作人员“坦承”3天办证“确实是一个操作上的漏洞”。
如此一来,我不由得大胆揣度,在浮躁的背后,还有一种集体无意识:大城市限制、歧视外来人员的政策并未松动,甚至有增无减。
事实上,这个新规定即居住证制度与被普遍视为限制、歧视外来人员的暂住证制度紧密相关。在功能上,它覆盖了暂住证,而且增加了外来人员(该规定中已改称为“来沪人员”,以示不分内外)的权益保护,如社会保险、子女教育、职称评定等等,是过去只针对“引进人才”的居住证制度的平民化和普及化,从现行户籍制度系统内看过去,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是,令人失望的地方是,新规定并没有宣告千夫所指的暂住证制度的消失,从本质上说是在维护和修正现行城乡二元壁垒的户籍管理制度。
有意思的是,暂住证制度在颁发之初也是在现行户籍制度系统内的一种进步。根据195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暂住证的出台制度性地解决了其中的“3个月”之忧,满足了当时农村劳动力大量拥入城市的现实需要。
问题也就在于,暂住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那个不合时宜的户口管理办法,不疏而堵,采用拆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对其维护和修正,所以很快就演变为比前者更糟糕的法规。同理,今天的居住证制度也如法炮制,维护和修正暂住证制度,同样隐含着更大的危险,因为它在继续弱化全国统一身份证的法律效力,继续令中国公民在一国之中而无迁徙和居住自由——违背了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规定,继续将人分为三六九等。
一项改革如果不从方向上对过去的制度加以纠正,它就可能因为短视的维修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如此,我也就不难理解媒体为什么会犯下那么大的错误,将一项新出台的改革措施与早已过时的政策混为一谈,出现“上海居住证规定启动,住宿登记视为居住规定”——前者为新规定,后者则在1958年的那个条例中就已经规定——这样滑稽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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