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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一个人什么情况下可被击毙?


NEWS.SOHU.COM  2004年10月04日11:47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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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论

  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击毙?这个问题由于最近在兰州市出现的一个“当场击毙”案例而再度引人关注。

  一名西安残疾人,到兰州去讨债,自称携带了爆炸装置,声称如果债务人不还债就要同归于尽。债务人报案后,兰州警方迅速展开行动,疏散了附近居民,当讨债到手的犯罪嫌疑人走出房间时,警方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后,将讨债人果断击毙。

  这个案例引起广泛争议。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讨要债务,没有人会赞同,但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兰州警方的击毙措施是否得当。西安讨债人采取暴力手段讨债,债务人能与之周旋9个多小时,表明讨债人的目的并不在于实施爆炸,而在于主张债权。当他走出房间时,他讨债的目的已经达成,此时已基本不存在引爆炸弹的危险。兰州警方对讨债人“两次鸣枪示警”,示警内容并非是叫讨债人不得采取爆炸措施,而是喊“站住,请接受检查”,此时讨债人并没有逃跑,也没有实施引爆行为,只是没有站住。在这种情况下,警方采取“果断击毙”的行动,并非必要,因此其正当性不得不让人怀疑。

  一切解救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否适当,都应以是否有利于减少生命损失,是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为判断标准。兰州警方的此次“果断击毙”行为,没有体现出对生命的充分尊重。讨债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索债,显属违背法律,但并不意味着这个人必须死去。在讨债人已经因得到债款而缓解其心理激动的情况下,警方当然不能放纵其行为,应该使之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采取“果断击毙”措施,可以说是举措过当的。

  排除战争状态,依据法院的死刑判决,将一个人击毙,大概是最无可挑剔的,随着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尤其是随着“死刑存废”之争的出现,这个曾经无可挑剔的“正义击毙”行为已经多少成为一个问题。

  另一种可以将人击毙的情况,是在严重暴力犯罪的场面之下。一个突出的情况是,当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构成现实威胁时,为了终止犯罪行为明显可能造成的生命损失,对犯罪行为人可以击毙。

  可以肯定的是,把一个人击毙,并非一个完全正当的行为。哪怕罪大恶极之人,当他的存在并不构成对他人生命的明显威胁时,我们是否要剥夺他的生命,都会面临生命价值观的拷问,这便是“死刑存废”之争的实质性问题。也正因此,近些年,“车匪路霸可以当场击毙”,以及“抢劫运钞车可以当场击毙”之类的事情,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争议不在于人们对车匪路霸和抢劫运钞车的行为是否充分认识到了危害,而在于“可以当场击毙”的措施是否过于简单地乃至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当车匪路霸和抢劫运钞车的行为并不构成他人生命危险之时,“当场击毙”的迅猛措施可能有滥杀之嫌。

  基于同样的道理,在人质劫持事件中,应尽量采取谈判办法处理,使犯罪行为人最终接受法律的审判,而不是一上去就展开武装营救行动,不只是为了保证人质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体现法律文明对生命的慎重态度,哪怕是罪犯的生命,法律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枪毙了算了”。

  警方击毙犯罪人员,属于一种暴力行为。虽然我们理解“正义暴力”的不可或缺,但暴力是否正义,不在于行使暴力的人是否有“合法身份”,而在于暴力行动是否能够避免生命的无谓牺牲。暴力行为如果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则无论出于谁的手,一样没有正义性。

  (作者刘洪波为《长江日报》时评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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