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张松付建利)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4个大项35个条款对到民族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种种优惠。意见明确提出:对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本着重规范、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未造成社会危害或产生严重侵权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产生后果但不严重或非故意的,从轻处罚。优惠一:税收享受国企待遇
意见规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进入民族地区投资,企业将享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支持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BOT合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等投资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优惠二:出资1万可办企业
对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民族地区也将格外减低。只需要3万元,你就可以在民族地区注册一个企业,而且首次可以只出资1万元,其余的两年内补足就行。意见还规定,对一些小商贩予以免除工商登记和税收征收。优惠三:个人投资可办艺校
意见特别提出,在民族地区,个人和民营资本可以投资兴办各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意见指出,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等,只要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提供验资报告或者银行资信证明,就可以申办。优惠四:增值税起征点按最高幅度执行
具体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最高幅度执行,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具体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当地国税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