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将在这些案件中以“监诉人”身份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
“监诉人”这一举措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提起难,获得法律支持难的现实困境。近年来,为公共利益而诉求于法庭的司法个案时有发生,如北京一17岁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案,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一律师状告南昌铁路局按有座车票的价格向旅客出售无座车票案,河南漯河市一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未在产品上注明警示标志案等等,这些曾轰动一时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告终。胜少输多的公益诉讼既源于这一诉讼形式在我国尚欠缺法律支持,更在于在这些公益诉讼的个案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强弱分明。如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公害、国资流失、伤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而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则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无论在财力,还是在人力上,都远不能与作为被告的一些大公司、大企业或行政机关相提并论。
虽然敢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决定走上法庭之时就应当考虑到了诉讼的成本及其收益,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的明显弱势,在法律上确有必要为明显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上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先例。四川省检察机关将这些可贵的经验固定下来,并加以推广,确有其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们需要借个案将“监诉人”支持公益诉讼的实践推向更深的层面。记得不久前,也是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就曾下发了一个禁止律师代理沱江污染赔偿诉讼的“红头文件”。这一违法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该“红头文件”出台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出现了无人过问,也无人起诉的局面。在这一事件被曝光之后,该省人大已决定派出调查组展开调查,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却又经“党组讨论决定”,匆忙撤销了该文件。违法的“红头文件”虽已撤销,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而消弭。依照四川检察机关支持的公益诉讼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将第三个条件替换其“行政诉讼”的话,资阳市雁江区的违法“红头文件”完全符合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条件。可以想象,如果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简单的“撤销”就可以了结,那么违法行政行为所造就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又该由谁来埋单?四川省检察机关是否能践行其“监诉人”的职能,还公益一个说法,给民众一个欣喜令人期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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