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福建莆田市在当地媒体曝光了首批22辆违规私用公车牌号,其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涵江区法院、高速公路莆田福泉路政大队等22家单位的22辆公车牌号登上了当地报社的“警示榜”,这些公车或接送孩子上学,或送人外出游泳的图像还在当地电视台“亮相”。为此莆田市要求被曝光的公车私用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相关责任人要向市里作出书面检查。(10月4日《新京报》)
写检查,是一种反省自己思想的行为。因此,被责令写检查,在一定意义上是惩罚过错人主观上的过错,也就是令一个人进行反思,甚至可以说是对一个人的思想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尽管私用公车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个要承担的责任是由于过错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而思想是不会直接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思想也是不获罪的,所以要惩罚公车私用单位的责任人的话,也只能对其失职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令其承担主观上的过错,被责令写“检查”。
写“检查”在我国曾经盛行过,无数知名或不知名的人物都被“责令”生产过“自我检查”这样的文字———那无疑是在政治、道德和品格上对自我的一种否定,是对个人尊严的自我摧残。尽管无法考核这种文本里面有多少真话,有多少假话,有多少违心的话,但不可否认,以往那些“自我检查”里面很多都充满了思想暴力。那些“自我检查”所表达的事实或思想是真是假,已经变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文字表露了人们的羞愧、屈辱、无奈、惊惧。读读当初人们自贬自损自辱的一篇篇检讨书,看看由此产生思想“改造”后人们之间的落井下石,以及道德上的集体沦陷。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对人的惩戒中,采用责令人们写“检查”的方式是极其有害的,因此应予废除。
其实,在任何层面对人的过错加以处罚,都犹如一个门卫,他只是审查进出者的通行证是否合法,而不是过问其进进出出的原因。也就是说,处罚一个人的过错行为时,不需依靠想像来揣度该人的内心,不需孤立地看待该人的思想,不需试图拷问该人的灵魂;受处罚的只能是该人的行为。即便说该过错人的思想对于其所犯过错有意义的话,那是由于这种思想或灵魂已经转化为一种外在的可以观察到的行为,受处罚的也应该是这种行为,而不是依靠该人对自身的反省和忏悔达到处罚目的。
在某种程度上,用责令写“检查”的方式对过错人加以惩戒,是一种对精神的虐杀,往往会使人们不得不用自我审查的方式毁掉每一点滴独立的思考力,剥夺人们思想,蹂躏心灵,破坏生命的尊严,破坏人们固有的意志力和创造力,给人们的精神世界带来损伤。而且,这种精神损伤往往难以量化,人们也只能从一代人和数代人的普遍的生活风气、精神状态和整体的文化性格中,才能感受到通过窥视人们的思想对其惩戒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犹如“文革”遗风对我们现代生活的潜在影响。
另外,被责令写检查,由于是一种被动检查,也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被责令写“检查”者,往往都是出于无奈,为了过关,只好先“交代动机”,然后将自己贬得一文不值,最后仿佛自己也不齿于自己“思想的肮脏”。然而,过错者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却根本无人得知。结果是被责令写检查只能是形式上走过场,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鉴于责令写检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们思想领域的干预,也鉴于这种被动检查实际上并无作用,因此在社会各个层面,都应彻底摒弃责令写检查这种所谓的处罚方式。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