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人道性的注射死刑在云南省开始全面推广,但仍遭遇观念障碍
文/徐蓉 本刊记者/唐建光
在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毒贩 刘华富和周朝杰在“注射车”里被执行死刑,时间是2月27日下午。
就在同一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宣布:“云南将推行全面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全面”一词在这里的注释为,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将尽可能执行注射死刑,与此同时,将逐步为全省每一个中级人民法院配备注射室,最终在全省以药物注射全面取代枪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此前说,中国正逐步在全国推行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在过渡期间,18辆由依维柯改装的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被配发给了云南省高院和全省16个地市州的中级法院及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车是鉴于云南山高路远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当地的经济条件而设计的,“有些地方,法庭都盖不起,更不用说盖注射执行室了。”省高院人士说。而为了起到“震慑犯罪和大快人心的效果”,有些案件需要到案发地宣判和执行,“注射车”将为此而奔波各地。
这种“流动刑场”更像是一个封闭的手术室,正中央有一张灰色铁床,上边有4根黑色的皮带,分别用于固定人的肩部、腰部、膝部和脚部。车内四角分别有两个固定的操作台、1个活动的操作架和1个消毒洗手台。此外车内还配有监视摄像头。
以人道的名义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但事前,这一消息没向外界透露任何风声。
在此之前,该法院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注射执行死刑方式的研究。1996年5月,昆明中院正式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和实验小组,开始研究用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在进行了数千次动物试验后形成的配方,终于达到了“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等预期目标。
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当然他们的申请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
随后,注射死刑在中国许多地方均开始试点。昆明中院成了各地法院的咨询和求助对象。死于注射死刑的名单中已有许多“名人”,也包括一些患有艾滋病等高度危险性传染病的罪犯。
注射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已执行的注射死刑数相对昆明中院6年来的死刑执行数来说,仍然比例不大。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行呢?
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包括一些法院领导在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是最好的方法,也具有最强的社会威慑力。让罪犯无痛速死,不是没有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吗?
“死得如此畅快,那我哪天日子不好过了,也去干干犯死罪的勾当,反正死刑又不痛苦。”有人曾经说过这样的戏言。而一位认真的广西群众还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了封信:“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一位受害者的亲属则说,让“仇人”这样死去,实在令他咽不下这口气。甚至一位癌症患者给昆明中院写信,索要药剂配方,说他与家人都已不堪病痛的折磨,也提出了这个要求。在遭到拒绝后,这位病人愤怒地质问:“你们宁愿对死刑犯仁慈,却不成全一个病人的愿望。”
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有助于阻止其他有潜在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然而,它还有一个潜在的社会功能 符合人们的报应观念并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在中国的传统中,凌迟、腰斩和五马分尸这样的场面总是能赢得一些观者的欢呼。在法律术语中,这被称为“同态复仇”。公开判决、游街示众,刑场枪毙,公告上鲜红的大钩,罪犯前胸后背上挂着的纸牌,旷野中的枪声,似乎能更好地宣泄人们心中的仇恨。
“以往执行一个公处大会前,不知要开多少个会,确定多少次车辆行驶路线,要调动多少公安、武警,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无法精确计算的。而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天内交付执行。以前的办法还能谈依法办事么?”一位法官说。
现实问题:何处觅刑场
但是,在法律界普遍流传的说法是,对注射执行死刑方法的推广起到推波助澜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2002年,在江西省东乡县,一些村民不满自家附近有个刑场,冲击法院并要求赔偿。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出批示:要大力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工作。
一个刑场最起码需要一个小山头,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以往是荒郊野地的山地也逐渐被开发出来,或为住宅小区,或为度假村。“谁希望屋子背后就是个刑场?”
例如昆明,按照目前发展的趋势,以往作为刑场的金殿后山的那块山地也将被度假村包围。“不污染环境,不扰民,并可减少对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影响”,这样的描述,来自一些法律专家对注射执行死刑的肯定。
肖扬的批示终于为各地推广注射死刑扫清了障碍。“虽然互联网上各种评论都有,推广注射执行死刑仍有阻力,但是,我想我们是不会停下脚步的”,在接受采访时,省高院一位官员平静地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律界对注射死刑的推广持普遍欢迎态度。他说,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以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但实际上反而起到了残忍的示范作用,与人道、文明背道而驰。中国改变死刑的执行方式,使死刑变得更文明、科学,正是在顺应国际潮流。但他说,中国现在采用的是枪决和注射并存的方式,限于条件,注射要全面取代枪决尚没有时间表。 ■
不同国家 死刑各异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是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仅有中国和美国正式采用注射死刑。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