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获悉,云南省政府新近对保障安全生产作出相关决定,云南省将建立省地县三级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实行引咎辞职。同时,对云南省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据悉,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省、地、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此外,省政府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量大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至少要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李惠民)
摘自: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