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检察机关10月1日起正式启动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41名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记者从昨天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举旨在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将社会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决定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等环节容易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9月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上海从今年6月开始在嘉定、徐汇区院进行试点工作。
今年8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要求扩大试点后,上海市委十分重视,陈良宇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市检察院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决定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邹传纪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检察机关为建立和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外部监督机制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后,检察机关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项制度还规定了实质性的监督内容和具体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相关资料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率先在天津、河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监督案件1078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004件,占93%;不同意的74件,占7%。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4件,占59%。
(作者:倪国和施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