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 通讯员孙士强)1999年8月,江苏打工仔曹文军的左手因外伤在沧州做了缝合手术。如今,5年多过去了,曹文军的左手仍不能恢复。曹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原来的伤口处竟潜藏着一支注射器针头。
1999年8月18日,曹文军在沧州市一家酒店干装修时,左手拇指及手掌被割伤。在沧州市医院,医生为曹文军做了缝合手术。曹文军回乡后,手术部位经常疼痛。到后来,左手伤口处凸起,食指、中指肌肉萎缩,不能弯曲活动。因为左手疼痛,5年来,曹文军不能再出外打工。
今年6月,曹文军到医院去检查,X光放射显示,曹的左手原伤口内第二、三掌骨处有一支注射器针头。今年7月,曹文军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沧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费、交通费等费用12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取出遗留针头的手术费。
诉讼过程中,沧州市中级法院对曹文军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伤残属于九等残。在法庭上,沧州市人民医院辩称,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使用针头注射的用具。医院同时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并认为鉴定时间应在原告针头取出、医疗终结后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尽管否认针头是当初诊疗遗留,但对原告左手掌内遗留的针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与被告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原告手掌内遗留针头所造成损伤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做出较为客观,对于伤残赔偿,原告可在手术终结后另行起诉。依据有关法规,判令沧州市人民医院赔偿曹文军各项损失1463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