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聂敏宁 省法研本报记者周牧1999年12月,达县南外镇七里沟村准备修建村办公大楼、老年活动中心。时任村主任的冯国权与达川地区第四建筑公司的刘某某达成联建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提供土地并出资100万元,由刘某某负责修建。建成之后,刘某某可以分得门面3间及3楼至8楼的住宅房,村委会分得门面12间及二楼600平方米办公用房。
由于利润极大,在修建过程之中,冯国权以跑了不少路、做了不少协调工作为由向刘某某索要了价值53万余元的住房两套和门面两间。
冯国权在收到房屋之后,为了防备日后东窗事发,叫刘某某开出假收条,表明房屋为自己购买。办妥后,冯国权除将其中一间住房用于自用外,其余的均出租给他人。
终于,纸包不住火,2003年7月,冯国权东窗事发,被中共达县纪委“双规”调查,他如实交代了收受刘某某门面两间、住房两套的事实。随后,冯国权以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在移交法院审理期间,冯国权为自己辩解,收受房屋是自己劳务所得,同时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手续,等于没有得到房屋,所以不构成犯罪。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国权收受刘某某两套住宅和两间门面,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冯已实际占有、支配并对外出租或自用。同时冯国权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价值53万余元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