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足球队“罢赛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我们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各方面的规则意识的欠缺。在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行为依赖于必要的事前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而不可能决定于某些个人的意志,或者取决于人们的自律。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规则的社会。在任何一个社会团体之中,甚至在国家生活中都离不开规则的作用。
规则意识包括规则的形成、修改、遵守、执行和依据规则所进行的处罚。足球是一项体育运动,或者说是一种游戏,任何一种运动或者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足球也不能例外。
首先,从足球运动规则的形成来看,足球是一项世界性的运动,具有共同的国际规则。这不需要我们再去制定什么规则。而需要制定的是中超联赛的组织规则。
任何参与者参与这项运动的比赛,就可以假定其认同了其中的所有规则。北京现代队参与中超联赛,即说明其认同了中超联赛的各项组织规则。
其次,是规则的修改。在实际比赛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规则的缺陷,这就涉及到规则的修改。北京现代队如果认为规则存在不足,即可以按照规则的修改程序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既然参与者认同相应的比赛规则,就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遵守比赛各种规则是参与者的义务。既然存在规则,就可能出现违反规则的行为,因此,必须有执行规则的主体,规则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超脱的,才具有执行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在规则的执行程序中,必须设计被处罚一方的听证申辩程序———昨天,中国足协和现代队双方就据此进行了对话———这将使得处罚具有公正性。
第四,规则之中必须有惩罚。制裁必须预先设定,制裁的设定必须根据违反规则的行为的性质、程度,轻重之分,严重者可能被清除出比赛或者在得到名次后予以剥夺。北京现代队认为当值裁判判罚不公,可以按照规则提出申诉。如果因此而罢赛,显然违反了比赛的组织规则,应当受到处罚。
一支球队或者一名运动员在取得参与比赛的资格以后,是参加比赛还是放弃,放弃比赛是选择在比赛之前还是在比赛过程中,是他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求。北京现代队要退出中超联赛是他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够强求。
比赛的组织者不能因为他们退出比赛而对他们进行处罚,而只能按照事先的预定规则,不计他们的成绩。如果裁判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公的现象,要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裁判属于徇私枉法而故意不公,裁判将永远失去执法的资格;如果裁判属于误判,那么,要看这种误判是属于偶然的误判还是经常性的误判。如果属于偶然性的误判,即属于正常的误判范围,就不能追究责任;如果属于经常性的误判,即属于裁判水平问题,应当降级使用。
这次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虽然目前还没有定论,比赛的组织者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对北京现代队轻描淡写地处理,其代价可能是牺牲规则的权威,表面上是牺牲中国足球协会的权威;二是按照规则处罚北京现代队,其代价可能是其退出中超联赛,但维护了规则的权威。北京现代队敢于罢赛,并提出退出联赛,是对规则的挑战;中国足球协会迟迟没有按照规则对现代队作出处理,是对执行规则的犹豫,也是对规则进行挑战的另一种表现。总之,都是缺乏规则意识的表现。规则意识的缺乏,是我们法治进程中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能否从严格按照中超联赛的规则对北京现代队进行处罚为契机,让国人感受到规则的力量和权威呢?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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