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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得人骨折 交警判双方均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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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10月12日14:45 来源:东方网-新闻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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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初实在看不懂,弟弟被公交车撞得颅内出血、头盖骨骨折,但在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却白纸黑字写着:各方均无责任。陈树初认为,事故总有责任方,自己的弟弟至今还在医院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撞人的司机怎么会没责任呢?警方这份认定书到底依据何在?浦东大众的司机赵云虎也很胸闷,因为从前是乘客负全责的状况,如今却是由车队支付医疗费,而且有赔偿乘客的可能。 ■事件回放 车撞左肩头磕马路 悲剧发生在今年9月15日下午17时03分,张杨路罗山路车站,陈树裔正在等车回家。据与其一同去车站的同事回忆:当时,陈树裔发现自己要乘的763路公交车进站了,便从人行道下去,走向763路。但陈树裔并没有注意到身后一辆公交车正巧也进站。 赵云虎正是后一辆车的驾驶员。在他的笔录中是这样描述的:“我车进站时听见一阵响声,我立即看右侧反光镜,看见一个人倒地,还听见车上乘客讲车碰人了。”下车之后,便发现一个人倒在车轮边,于是打电话报警。 倒在车轮边的人正是陈树裔。在公交车撞到他的左肩后,他就倒下了。不巧的是,陈树裔的头磕在地上,当即不省人事。交警赶到现场后,马上拦了辆车让赵云虎把陈树裔送去附近的公利医院。根据当时的《验伤通知书》显示,陈树裔当时“呼吸无,牙关紧咬。”经诊断,他的颅内出血,头盖骨骨折。9月16日,家属收到《病危通知单》。 ■家属:不愿在认定书上签字 昨天,记者从陈树裔的哥哥———陈树初处了解到,弟弟虽然已经度过危险期,但还是一会儿糊涂一会儿清醒,生活无法自理,不知道会恢复得怎样。陈树裔碎裂的右侧头盖骨已经通过手术取出,下一次手术就会置放一个替代品进去。由于目前治疗尚未结束,家属也不知道该索赔多少,但“各方无责任”这个认定让家属一下没了底气:“不是说新交通法以人为本么,那这样的无责任不就是白撞么?”陈树初为此始终不肯在这张《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至今的医药费都是由车队支付的,陈树初知道的也只是“大约5万元”。他所担心的是出院之后的花费:“我弟弟是单身,要是生活不能自理,这护理费怎么办呢?” ■警方:可提起诉讼追究赔偿 记者从办理此事的浦东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处得到了更为明晰的说法:原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界定完全是两个概念。 了解此事的李警官告诉记者,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指的是进行赔偿的责任,而且是在超过第三方责任险限额之外的部分。 对于处理事故的交警而言,他们所依据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就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这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按照此条款认定的,至于陈树初认为这里面的“无责任”就是“撞了白撞”,是把两个概念混淆了。 要是想索赔的话,其实很简单,提起诉讼就可以了。按照现行的规定,李警官对陈树裔事件获得赔偿的态度十分乐观。 “要是按照老的规定,这种事故就是乘客全责。”因为就这起事故而言,陈树初进入了机动车道,在以前的规定中就是他先“违章”,负主要责任。 但在新的交通法中,并没有对行人的这种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我们在办案的时候也是进行了斟酌才这样认定的。” 同时,作为公交车司机,赵云虎在这起事故中也没有什么过错,所以才会出现这样一个有人受伤有人赔偿,然而却没有责任方的奇怪现象。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记者手记 没有责任为何要赔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让受伤的陈树裔缓了一口气。因为若是在从前,他不仅受伤住院,还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除了皮肉之苦外,还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不过,他缓解的经济压力被分担到了另一方———公交车司机。当然,这样“无责任”却要负担赔偿责任的司机,不止赵云虎一个。 行人“无责任”地被撞伤,机动车“无责任”地要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多了之后,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没有责任,何来赔偿?“以人为本”还是“搞平衡”自有许多口水纷争,也已经有许多的建议和提案,但回过头来不禁要问,这个“无责任”究竟是保护还是纵容? 若是保护,那必须要明确:像进入机动车道这种行为,必然是错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仅仅是出于道义,而不是“全责”。不然的话,行人脑中的警钟必然被另一种声音代替:“现在反正只要是撞我他就要赔,我怕什么?” ■相关链接 司机的“郁闷” [北京]赔偿15万,不服 □赵中鹏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一审日前宣判。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家属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一审宣判后刘寰表示要上诉。此案也成为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成都]争议焦点:第76条 □王平 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几个月前的那场交通事故,成都市交管局的认定清清楚楚:行人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导致了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司机吴亮达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违法情节。然而,王建强还是把吴亮达告上法庭,而吴亮达又反诉王建强。戏剧性的是,双方的主要法律依据都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今年6月28日,吴亮达驾驶微型客车以“2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行驶至一公交车站前,行人王建强突然横穿公路,与车子相碰,王建强受伤,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并垫付了4533元医疗费。 吴亮达认为,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王建强的代理律师雷丹玫表示,第76条白纸黑字规定得很清楚,“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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