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物管公司在收缴管辖小区的电费时,因为工作需要两年来产生了2万余元的劳务费用。由于找不到下家买单这笔钱,物管公司认为这钱应该由供电局承担。在遭到供电局拒绝后,物管公司将供电局告上法庭。10月1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武侯法院获悉,法院已经正式驳回了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替你代收了电费,你(供电局)就应该给我钱才是。”法庭上,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倒苦水,称从2002年11月起,该物管公司就在武侯区皇家花园公寓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一直至今为该小区的住户代收电费,然后再交给成都高新供电局。截止今年7月12日,物管公司共计代缴电费47万余元。
由于该小区拥有800多名住户,物管公司为了完成代缴工作,专门投入多名工作人员,并支付了部分人工劳务费,由此产生出2万余元的劳务费用。物管公司认为,成都高新供电局长期接受服务,因此这笔人工劳务费理应由供电局买单。
对此,成都高新供电局却认为,自己与物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业务上关系,也没有委托其代收代缴电费的劳务关系。物管公司代收代缴电费的劳务行为与供电局无关,只是物管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高新供电局承担。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在2002年10月30日,成都市皇家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这家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管公司进场后必须抓好小区水电的收费工作,还明确了所收电费必须及时全部缴给供电部门,不得挪用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物管公司与成都高新供电局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又无任何口头的约定,故双方从未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作为物管公司,倒是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在从事物管工作中,包含对该小区的水电费的收缴工作。因此,物管公司聘用抄表员系成公司履行与皇家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合同中所确定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劳务费与供电局无关,因此依法驳回了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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