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 通讯员 钟奇振)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获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近日通过了广东省人大审议,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分别辟出专章规定。
省环保局有关人士指出,该环保条例从法律上理顺了环境管理体制,明确了区、镇一级环保执法主体的地位和权限,在国内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其内容,将对今后广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环保所执法“名正言顺”
据省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去年,省环保局邀请中国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的10多位专家在广东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后指出,我省的环境管理,特别是镇级环保机构力量比较薄弱,其执法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明确。对此,《条例》明确作出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市县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此,珠三角许多镇级环保所纷纷表示,今后的执法终于可以“名正言顺”了。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级政府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对重大污染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污水处理厂非法停工可罚10万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大规模兴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集中处理面临着大发展时期,但此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可以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的良性发展,污染物集中处理领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此《条例》辟出专章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转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转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保专家指出,此举把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从政策提升到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集中处理单位、排污单位以及环保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政府实施监管效果。
违反环保规划问责主管领导
此外,针对地区经济发展缺乏相应的环保规划指导的情况,《条例》规定:省、市、县都应当制定相应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实施环保规划或违反环保规划的行为,主管领导要受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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