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雨研 实习生 陈光 记者 殷骏) 一位进城务工农民遭遇车祸,引发赔偿诉讼。农民身份城区受伤,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近日,雨花台区法院首次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此案作出判决。
65岁的高淳农民张某,在雨花台区打工。今年3月21日晚6点半,他在油坊桥附近步行过马路时,被一辆由南开来的小客车撞伤。经过救治,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引发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的赔付问题,产生争议。
据悉,关于残疾赔偿金,法律上有两种标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残疾赔偿金的确定,与伤残系数有关,如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本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2元,而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239元。适用标准不同,残疾赔偿金的差距悬殊明显。
作为农民的张某,在城区遭遇了车祸,应按何种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对哪种情况适用何种标准,却无明确界定。
记者了解到,以前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依据受害人持有的身份证来处理。如受害人是城镇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如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则按农村居民标准处理。雨花台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张某长期在城区工作生活,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
为此,该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而在残疾赔偿金上,由于张某为十级伤残,且年龄已经达到65岁,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获赔残疾赔偿金13893元(9262元/年×15年×10%)。
法律不歧视民工群体
受伤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同城待遇”,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我国农村和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在残疾赔偿金上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但该司法解释并没限定农民或市民,只适用某一条标准。如何判罚,主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大量农民进城打工,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中,与城镇居民一起建设城市,已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民工遭遇不幸时,应该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和标准。
因此,如机械地依照身份证上的记载,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是对民工群体的歧视。这和该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不同赔偿金标准的立法本意相悖。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于不久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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