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据昨天今报时政版报道,沈阳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各区域不同分别提高到360元、428元、282元,增幅为12.5%,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5元提高到220元,从10月1日起执行。
从短期来看,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企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会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因此,最低工资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套有效的强制实施机制。但就我国现阶段来看,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之一是,企业工会的角色尴尬。《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最低工资规定》第4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干部的任命还是在经费方面,工会都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工会尚不具备切实履行上述职责的充分条件,从而使最低工资的实施失去了第一道防线。
问题之二是,由于工会面临角色尴尬,劳动者又根本不知道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或者为了谋生不得不委曲求全,主管部门难以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更何况,即使被查处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也相当低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只需向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在国外,同样的行为很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可怕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畸形的发展,为了编造招商引资的光辉“政绩”,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置若罔闻。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制度的完善不会一蹴而就。最低工资立法初衷的实现,离不开各级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及劳动者构成的“三位一体”法律监督网络的完善。只要三者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协力,最低工资制度就能真正成为所有劳动者的“保护网”。徐继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