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记者 纪惊鸿、卜云彤 摄影 王军)1998年,海南省儋州市一位女教师王某,因医疗事故变成了植物人。数年后,其丈夫林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地方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承担护理义务”成为了离婚的“绊脚石”。夫陷入了情感和道义的两难境地……
妻子的不幸遭遇
自从王某变成植物人以来,其母亲刘某一直在医院里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
6年来,在农垦那大医院,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这样一幕:
王某躺在床上,眼神不知投向何方,她的舌头伸得很长,口水不停地流到枕巾上。她一勺一勺地咽着被母亲刘某吹凉的饭,变形的手时而会向空中挥一下,而她的双脚,也已萎缩。床架上的牌子写着:王XX、缺氧性脑病。
今年37岁的王某本是海南省儋州市某学校的英语老师。1998年10月5日下午,王因转移性腹痛到儋州市农垦那大医院检查,医院出现错诊,造成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王急性缺氧性脑病。海南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此病例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从那天起,王某就一直在农垦那大医院治疗。
据医院的护士介绍,王在看到母亲流泪时也会跟着流泪,听到母亲称呼自己“傻孩子”,脸上也会泛起笑容。但是,她已经脑萎缩、四肢肌肉明显萎缩,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思,确实成了一名——植物人。
追问一:你道德吗?
林某是王某的丈夫。在妻子得病数年后,他于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理由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2003年12月,儋州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事情并未结束。
反应最强烈的显然是王的家人。一直在医院照顾女儿的刘某说:王某病重5年,林本应关心照顾,但他却另寻新欢。王某的姐姐则提出疑问:作为丈夫都不照顾(妻子),要我们兄弟姐妹怎么照顾?难道我们有义务,他就没有义务吗?
王某的家人上诉到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26日,二审判决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准予林与王离婚。中院认为:林与王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好,生育儿子。1998年10月5日王生病,医院出现错诊,造成医疗技术事故,致使王久病不愈。林本应对妻子的病尽其照顾义务,与岳母刘一起承担护理义务,不要放弃对王的照顾、护理,这才是合理合法的,是林对王尽夫妻义务的表现。
中院主审此案的吴青法官接受采访时说:判决不离主要有两点理由。1、男方违法。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有难,另一方应该帮助,负义务(照顾护理等)。女方变成植物人期间,护理照顾的都是女方的母亲,男方不尽义务,是违法的。2、从社会道德上说,夫妻感情(原本)是比较好的,但是女方变成植物人,男方就不尽义务,抛弃了女方另寻新欢,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我们支持这种人,就要遭到社会舆论的攻击。
刘某在给女儿喂饭,王某舌头伸得很长,口水流到了枕巾上 |
追问二:对我公平吗?
“我和王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极好,并生有一子。王呈植物人状态后,我请假在医院里精心照顾一年多,盼望她能够醒来。然而奇迹并没有出现。”“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家庭、孩子、爱人,同时我也是一个正常的男人,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因此我不得已只好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离婚申请。”
这是王某丈夫林某于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状中,对离婚原因的一段表述。
林某在诉状中还写到:“我和被告分居5年多,她对我已无感情可言。既不能履行妻子义务,也不能履行母亲义务。这5年多,不能和我发生夫妻性行为,根据法律中第一点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且不可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儋州法院的麦琼法官认为:王某一直住在医院,生活完全要靠人照顾,无法正常表达意思。与丈夫之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名存实亡。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不予离婚的判决下来后,林某不太愿意接受媒体采访了。在与央视记者的通话中,他反复强调:“我们不是为了离婚而离婚,是为了更好的照顾病人、小孩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