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10月11日报道,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因持刀刺死不法侵害者而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来京的打工妹吴金艳,接到了宣告无罪的终审裁定书。另据媒体报道,吴金艳主动放弃了国家赔偿的要求。
从法理的角度讲,已被关押10个月的被告人吴金艳完全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要求作出错误决定的海淀检察院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然而,据报道,被告人不但放弃国家赔偿的正当要求,而且对有关司法机关感激涕零,这种反常现象的确值得我们反思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尴尬境遇和公众国家赔偿意识的消极淡漠。
现行《国家赔偿法》其实已经颁布实施近十年了,而“国家赔偿”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依然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新概念,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依然是难以享受的奢侈品。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具有训诫和矫正功能。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可能出现过错。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机关应当承受这种公务风险,从这个意义讲,国家赔偿也可视为一种风险责任。在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兼容公法和私法的边缘性制度,它既有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以及通过义务机关的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实现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类似民事赔偿的形式特点。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恪守的基本理念,这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化的,而是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实实在在的赔偿责任。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赔偿”似乎也只是关涉民间市民社会生活而与国家无涉的概念,也是与“违法”概念一样属于民间市民社会的关键词。“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赔偿”与国家无涉的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
我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媒体报道中,常常描述有的当事人在费尽周折、耗尽精力打赢国家赔偿官司之后,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感激涕零,甚至会给司法机关送锦旗,感激本来就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为自己讨回公道。每次看到描绘这种感恩场面的报道,我心里都有一种难言的感慨,承担赔偿责任本来就是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其为违法公务行为付出的应有代价,当事人实在没有必要对赔偿机关感激涕零,而赔偿机关面对当事人的感激时是否会感到汗颜?!
坦率地讲,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近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尤其是索赔当事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看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该到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另外,笔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设立必要的公开听证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
毋庸讳言,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公权力违法或错误行使的“作品”。因此,当冤案发生时,当你的权益因政府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蒙受损失时,你有权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索赔,向国家讨回公道。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没有得到正当“国家赔偿”的正义都是残缺的伪正义。(稿源:江南时报)(作者:刘武俊)(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