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环保局认定小食品部事先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进行食品经营,对小食品部处以行政处罚,小食品部不服向法院起诉。昨天,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环保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0月30日,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徐汇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称,位于医学院路26号的上海大食综合经营部环境污染、噪音严重。徐汇环保局在核查后,于今年4月27日对大食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4000元。大食经营部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表示“徐汇环保局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大食经营部具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其责令停止使用不明确,让经营部无所适从”,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徐汇环保局认为,大食经营部从事带有加工性质的食品经营,产生的噪音、废水和固体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进行食品经营,依法应受到处罚。
法院则认为,徐汇环保局的行政认定事实不清。徐汇环保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上诉人大食经营部擅自进行食品经营,但营业执照证明大食经营部经营行为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不是擅自经营。其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没有对进行食品经营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因此,徐汇环保局处罚的证据和依据都不足。
记者阙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