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广州日报》供稿
本报讯《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10年的司法实践为该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基础。去年11月,最高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订计划,指定天津高院对该法进行调研。按照最高院要求,天津高院起草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近日,记者专访了该稿起草者、天津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友莉。王友莉透露,修改建议稿共117条,比现行的35条多了两倍多,增加了程序性条款和细化了实质性条款,使国家赔偿法更合理详尽和具有可操作性。
据王友莉介绍,修改意见稿适度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现行法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后者需要确认行为违法才能提起国家赔偿,学术界对此有很多批评。例如2003年5月,贵州省黄平县村民杨胜武死在了县公安局留置室,公安局定性为自杀。事后,5名责任民警受处分。杨的家属依行政赔偿程序提起国家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属于刑事赔偿范畴。而刑事赔偿必须公安局先自行确认留置行为违法,公安局不予确认,案件到不了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求偿之路被堵死。对此,王友莉认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确认行为违法为前置程序,而怎么确认法律没作规定,实践上就留给了涉案的国家机关自我确认。有句法谚叫“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自我确认违法在很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国家赔偿不能由侵权机关说了算。此次修改意见稿中建议,如果当事人对确认不服的,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即可以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