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拿多少钱,广东省终于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该拿4倍工资。但这条原本是澄清人们对国家法律误解的法规,经新浪网转载后,激起全国“加班一族”的强烈反响,纷纷声讨不依法兑付加班费的恶行。看来,不管3倍还是4倍,都仅仅“看起来很美”,真正能兑现的少之又少。
探究当年立法者的意图,首先是希望以高昂的加班费吓退雇主,从而确保劳动者享受其应有的福利——休假。在立法者看来,休假是一种美好的权益。其次,假如企业一定要让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立法者希望通过本立法保证劳动者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
这样的立法意图当然很好,但在复杂的社会中,具有良好意图的立法也会导致某些“非意图的后果”。
加班费的立法为员工创造了某种权利,反过来,也设定了雇主的支付义务。法律向员工许诺,雇主应当确保员工得到加班费,这样的加班费,将会被员工视为自己的应得利益,要求雇主予以支付。法律所承诺的利益越大,当利益不能得到满足时人们的愤怒也越强烈。本来,员工已经在为拿不到劳动法规定的3倍工资而生气,现在,地方法规明确地说,其实不止3倍,应该是4倍,员工们内心的不公平感觉将会更加强烈。
另一方面,不管是全国性法律,还是地方法规,似乎都没有为员工捍卫自己获得3倍或4倍的工资的加班费权益,提供比较方便的救济办法。面对那些不愿意支付4倍工资的雇主,员工该怎么办呢?员工是现实的,在这个就业机会相当珍贵的时代,总不能为了这点加班工资,跟雇主撕破脸吧?
在目前的经济与就业环境中,这部具有良好立法意图的法律,一方面难以确定能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加班收入——雇主连原来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三倍的加班费都不愿意兑现,兑现法律所许诺的4倍加班费是否有可能呢?另一方面也许让加班者因为无法实现利益时的愤怒水涨船高。这种负面心理,对于雇主、雇员双方,甚至对于整个社会,显然都没有好处。
显然,对于任何一项法律来说,仅有良好的立法意图是不够的。法律要在现实中得到切实执行,立法者必须在下面两个选项作出审慎的抉择:
立法者在通过立法创设某种权利,或者增大某一群体的利益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而方便的救济手段,使得按照该法律规定理应获得这种权利或利益的群体,可以利用行政,尤其是司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利益。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必须伴随有效而方便的救济手段,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假如立法者不能给出有效的救济手段,或者立法者预料,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中,这种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支撑,那么,明智的选择就是不去高调地宣布这种权利,或通过立法贸然向某个群体许诺某种利益。超前地设定在现实中不能实现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人们就会因为失望和愤怒而丧失对法律的尊重,会极大地妨碍法治秩序的建立。
立法当然需要追求正义与公平,但要使正义与公平为人们所看见,则需要立法者面对现实,设定那些可以落实的权利,承诺那些可以兑现的利益。
事实上,关于加班费的立法本来可以更为务实、合理而可行。即使没有劳动法,传统上,稍有良心的雇主也会向节假日加班的员工支付额外的加班费。至于加班费到底几何,各地、各行业、各企业各有其惯例,这些惯例能够通畅无碍,且未引起争议,在于它们行之已久,且以员工和雇主双方都觉得大体合理为准。假如立法者是务实的,则对加班费只需予以原则性规定即可,如规定“雇主应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可依惯例”。一旦雇主、员工发生纠纷,则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官依据惯例进行裁决。大量的社会惯例,看似不可琢磨,但却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而看似确凿、清晰的条文,反而会带来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某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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