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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是色情,是网络,还是其他?
中国的网络扫黄运动序曲开始于2003年12月8日,那一天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了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展开在2004年6月10日,该委员会正式建立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该委员会成立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举报中心仅开通3天,访问量就达到400万次/天。通过举报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十分严重,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有14个部门参与的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迅速展开。经核查,共整理出色情网站线索4031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49000多条。北京、河北、广东、四川等18个省市共破获淫秽色情网站刑事案件188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29名,关闭淫秽色情网站近700个。
这场被相关媒体称之为“人民战争式的阶段性围剿”还在火速升级。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手机、IVR语音信息平台进行制黄、贩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定义和相关处罚规定。该司法解释甚至直接规定,转发200条带有色情内容的信息最高可判3年刑期。
接下来的一些具体执行操作手法甚至已经发展到了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步。9月初,在火车站入站口的行李安全检查旁,吉林通化警方增加了搜查个人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这一项,凡是发现硬盘内有所谓色情图片的至少罚款2000元人民币。
这项被一些网民称之为“入门搜包查电脑”之举措,其法理依据据说来自中国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33号令”,即“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的第5条第6款。按照中国公安部制定的这一行政法规,查阅与制作、传播、复制色情网页是违法行为。
从目前制定的相关网络政策措施上看,我国把网络色情的目标定准黄色,并且着意强化了其道德属性。而正是这种“道德定位”指向,引起了不少民众甚至法律人士的质疑,有专家指出,我国现有的针对网络色情的相关管制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打着的是道德旗帜进行清扫,立法在道德上,立案也在道德上。而事实却是,当法律试图去规范道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在美国,人们常说的“你不能为道德立法”,恰恰是那些色情业经营者一个口头上的护身符。与中国的情况没什么不同的是,对美国政府而言,网络色情泛滥最大的受害者是青少年,所以必须加以管制。但是又不得因为保护青少年免于接触色情,而限制了成年人的言论和阅读自由,这才是让美国高等法院头疼的一件事情。因此才会有国会几次限制网络色情法案被否决的情况发生。 此外,色情在美国法律中的定义至今也是暧昧不清。可能只有前高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的名言“吾见之吾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最传神。关于色情对成年人和社会到底造成多少危害,也是未可知的事情——至少在取证上有很大的技术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对记者表示,警方不应干预网民在家浏览黄色网站这一没有公共危害的行为。但对此持有不同看法的人士则认为,即使这一行为没有直接产生公共危害,但其所造成的不良间接影响也不容忽视。
中国网络色情问题,色情仅仅是个卖点,是个噱头,而网络也只是个平台,如果找不准真正问题的核心,眼下这场声势浩大的网上扫黄运动,总不免让人担心会不会像夜市看到的情景:城管车队浩浩荡荡而来,街头商贩仓皇逃窜,于是夜市冷冷清清;城管车队呼啸而去,街头商贩各回其位,于是夜市恢复热闹,生意依然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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