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报消息土地被征用时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7位农民不间断地寻找“裁判”,各项费用累计花了3万多。日前,农民们将国土资源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这是辽宁省首例因土地补偿标准制定问题状告国土资源部的官司,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农民不满土地补偿标准
2002年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征地字(2002)2号土地批件”,将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
同日,沈阳市于洪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于3月12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据这个村的史洪学等人讲,他们来到下坎子村时,正值沈阳市提出“菜篮子工程”口号,为了响应号召,他们承包土地建起了养殖基地。“我们这些人有的建大棚,有的搞养殖,我最好的时候有150多头猪,还有豆腐房,我的养殖基地总面积1000余平方米,这上面有350多平方米作业间(房屋)。可是,按照于洪区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给我的补偿总额只有4.91万元,很不合理,我根本接受不了。”史洪学说。
寻找说法未果反遭强迁
在寻找说法的一开始,有20多个人一起到有关部门申诉,但后来就剩下了7个人。在申诉过程中,史洪学的养殖基地等遭到强拆。随后,这些农民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告上了法庭,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农民胜诉,依法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
但对史洪学等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不合理补偿标准”的请求,法院没有裁决,认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该申请行政复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就是因为法院的这句建议,史洪学等7人踏上了寻找“裁判”之路,两年半花掉的费用超过了3万元。
2003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的一纸复函却令史洪学等7人如堕深渊。“沈阳市此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史洪学等7人要去找国务院理论。
上京状告国土资源部
2004年2月17日,史洪学等人进京到国土资源部询问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信访办主任在接待我们时,答复说国土资源部不能代表政府作裁决。”在代理律师陆光力争下,200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史洪学等人的行政复议。
随后,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对此行政复议结果,史洪学等人不能接受,2004年8月5日,他们一纸诉状递将国土资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13日,史洪学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回了“送达回证”,开庭日期指日可待。在“送达回证”中,史洪学等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