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学梅)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将从今年12月1日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和以前相比,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增加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将有助于提高防伪性能。这是记者昨天从卫生部获悉的。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部在昨天下发的有关通知中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助产单位应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卫生部强调,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将被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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