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闯红灯仅罚五元,已是“隔靴搔痒”
北京今天消息据 今天《人民日报》报道: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谈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说:“草案从完善我国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和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具体说来就是:罚得高了,罚得严了。
据介绍,早在1957年,国务院便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9年后,该条例的法律效力得以“升格”———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同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一次,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更符合当前的立法习惯,从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质。
其中,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处罚形式也大大增加。现行条例规定了三种处罚:警告、罚款和拘留。草案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三种处罚;同时,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按照原条例的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因为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囿于当时的经济现状,这一罚款数额也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17年过去了,经济大大增长,罚款仍是5元。现在的5元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及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针对性。提高罚款的幅度,势在必行。(吴兢)
(金陵/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