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北部湾划界是双赢 对南沙问题有指导意义
6月30日,王毅副外长与越南外交部副部长、边界委员会主任武勇交换了《中越两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这天,我国第一条海上边界线正式产生。
有报道说,北部湾的划界使我国10万渔民弃船上岸,放弃祖业开始全新的生活方式。7月28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海洋处处长萧建国在外交部办公室接受了本报专访。就我国第一条海上边界线产生的前后进行了回放和展望……[全文]
南海问题牵一发动全身 以邻为友胜似以邻为壑
欧峰会在越南召开,人们更关注的是温家宝总理的越南之行。毕竟这是温总理对越南的首度正式访问。
是兄弟也会阋墙。当世人看到中越领导人会谈场所矗立的胡志明雕像时,对中越两国历史上的风风雨雨真是百感交集。中越两国既是世交,也是世仇,曾经同志加兄弟,也曾经怒目相视,大
打出手。当然,没有那一场自卫反击战,国际社会对邓小平主政之下的中国就不会另眼相看,就不会出现长达20年周边地区和平稳定的安全环境,中国军事现代化的进程也不会更加凸显。
中越两国关系以及双方在南沙群岛领土上的争端,究竟会采取何种妥善的对待?南海问题牵一发动全身,涉及地区安全和平稳定,也涉及大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博弈和角逐。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要处理好如此复杂的关系,北京的外交决策人显得更加小心翼翼。广结善缘,多交好友,睦邻、善邻、富邻是必要的,但也不能让他人顺着竿子爬,得寸进尺。
中日关系也是“以邻为壑”的另一块试金石。北京的决策人无意让盲目激进的民族主义和“愤青”思潮牵着鼻子走。王毅大使临危受命、主流舆论冷静面对中日关系、北京进一步争取周边国家和地区对台湾问题的重视,以及北京表达对台政策的坚定立场……这一切努力的结果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以及韩国等国家,纷纷发表正式宣示,反对“台独”势力利令智昏、走火入魔,他们表示无意介入台海危机,无意参与任何纵容“台独”的军事行动。如此一来,一个新的战略遏止“台独”的态势形成了。
台湾朝野各界围绕“319枪击案”真相调查,以及“6108亿军购案”的相互推搡,卖相和吃相都非常难看。民进党执政之下的台湾,阋墙之争无日无止、没完没了。一众民进党高层,仿佛吃了过期春药一样,亢奋得难以节制。“导弹攻击上海”话音未落,又传出所谓台湾战斧巡航导弹的关键零组件被“某国政府”发觉查扣,如果消息属实,则意味着哥儿几个还没长翅膀,就到处嚷嚷说自己会飞了。哼!这就叫“不自量力”!
海外媒体注意到,美国受困于伊拉克,中美关系尚属稳定。台湾对大陆经济依存度日增,民进党最大的支持者并不赞同两岸兵戎相见,务实的“台独”分裂主义者的当务之急是保政权、固江山,争取长期执政,机会主义者的陈水扁只是玩“台独”,而不是搞“台独”。大陆领导人多次重申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诚意促进和平统一,但“台独”就意味着战争,如果一意孤行,台海难免一战。
骨肉同胞,血浓于水,如何避免兄弟阋墙,是一个政治智慧的严峻考验……[全文]
背景资料:《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重申各方决心巩固和发展各国人民和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以促进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认识到为增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与繁荣,中国和东盟有必要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与和谐的环境;
承诺促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晤《联合声明》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
希望为和平与永久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议创造有利条件;
谨发表如下宣言:
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
(二)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础上向其它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
(四)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海洋环保;
(二)海洋科学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寻与救助;
(五)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在具体实施之前,有关各方应就双边及多边合作的模式、范围和地点取得一致意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八、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九、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
签署人: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兼特使 王 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柬埔寨王国外交大臣 贺南洪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长 维拉尤达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长 宋沙瓦
马来西亚外长 赛义德.哈米德
缅甸联邦外长 吴温昂
菲律宾共和国外长 布拉斯.奥普莱
新加坡共和国外长 S.贾古玛
泰王国外长 素拉杰.沙田泰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长 阮怡年……[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