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李康乐)10月14日,本报头版以《首张机动车“免责单”被收回》为题,报道了一名女子在马路上被机动车撞死,而交管部门在为司机开出免责单后,又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认定。日前,通州交通支队再次下发了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即使只负担50%,货车司机也可能面临十万元以上的高额赔偿。
据了解,这是继奥拓撞人案后又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据了解,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受害者家属能够得到的赔偿,包括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据了解,死者是安徽农民,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部死亡赔偿金应为12.9万元。丧葬费为12656元。孩子的抚养费为一年4755元,一直给付到孩子16周岁为止。如果有老人,将按照和孩子一样的金额赔付。这样算下来,即使只负担50%,货车司机也可能面临十万元以上的高额赔偿。但是具体赔偿多少,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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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司机免责
今年8月30日7时20分,贾某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米某在马路另一侧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由于同方向来了一辆大货车,米某便从大货车尾部拐出驶入了道路的左侧,结果与贾某驾驶的货车迎面相撞,米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通州交通支队经调查后认为,米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而当时贾某的车速为每小时59公里,因此认定贾某驾车没有超速,无违章行为,故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
随后,交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件事实准确,但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由于事发的路为没有中心线的公路,因此应适用的条款为“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所以贾某为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故贾某也要对事故负责。晨报记者李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