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项仙君 实习生/杨智昌)几个月前,家住广州黄埔的陈先生报警请交警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之后被告知要缴纳拖车费和保管费共490元。因此,他把交警大队和第三方拖车队和保管站告上法庭。昨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事件:
报警引来一身麻烦?
据陈先生介绍,今年6月5日,他驾车到庙头花园,拐弯时车后面的非机动车道窜出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在车右门和右前轮上,摩托车主逃之夭夭。陈先生立即报警,20多分钟后,黄埔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警车到达现场,一名警员得知摩托车肇事人逃逸后,给陈先生下达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称交通部门要拖车回去检验,以收集证据,便叫拖车队将车拖至一个保管站。
6月17日,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陈先生到交警大队去拿放行条,却被告知要交拖车费和保管费。陈先生觉得不可理喻,但一位警员冷冷地说:“程序就是这样,你不服,去法院告啊。”
陈先生去找拖车的广州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和保管的广州市黄埔区红山汽车拖运保管站,两家公司异口同声催促交费,并抛出一句话:“谁叫你报警啊”。无奈,陈先生只好交了拖车费230元和保管费260元。
9月15日,陈先生将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红山汽车拖运保管站和广州市黄埔区红山汽车拖运保管站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交警黄埔大队的扣留车辆并强行拖车行为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491元(其中1元是领车时身份证复印费)及其利息。
争议一:
拖车是否经车主同意?
拖车队承认,事发当天,是交警大队致电叫他们来拖车的。其答辩状里提到“按原告意愿拖车”,但作业时他们甚至不知道车主是谁,证据也证明,拖车手续是6月17日才办理的,而不是事故发生的6月5日。拖车队称,只要交警大队叫他们来拖车,不会理会车主是否同意。保管站也称,他们是交警大队指定的事故处理车保管点,车在站里停了10多天,不管是谁的车,当然都要付钱。
陈先生反驳道,所谓“只要交警委托,无需车主同意”的说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整件事与车主无关,为什么要由车主掏钱呢?
争议二:
交警是否有权拖车?
被告交警黄埔大队承认,该交通事故陈先生无违规、无过错,但为了收集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他们有权将其车拖曳到指定地点妥善保管,他们是依法行政。两项费用是拖车队和保管站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物价局相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为,与交警大队无关。
陈先生反驳道,根据广州市物价局穗价(2003)114号文件第10条规定:“经车主(司机)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可由事故、故障处理单位指定拖曳服务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规定拖曳服务企业,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接受规定的拖曳服务企业。”陈先生认为当时并未“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交警拖车也未征得事主同意。
争议三:
费用究竟该谁付?
对于两项费用,被告方和第三人都提出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350号文件第4条规定应由原告陈先生缴纳。拖车队和保管站多次强调他们依照物价局规定收费,无乱收费行为。
陈先生则认为,交警大队拖车和保管是出于取证需要,委托两家企业的是交警大队,谁委托,谁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