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今年8月发生在通州的一起货车撞死骑车人的交通事故,经市交管局执法监督之后,通州交通支队日前再次下发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骑车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这可能是新交法实施后本市交通事故认定书首次被改写。
2004年8月30日7时20分,在通州区通胡南路北京创新富民大棚构件有限公司前,司机贾某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L2407)与骑自行车人米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米某死亡。通州交通支队调查后,认定米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于10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市交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认定事实准确,但由于适用法规条款不当,导致事故认定结论有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成通州交通支队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经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贾某违法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米某违法驶入道路左侧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通州交通支队适用新的法规条款,再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此次,交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纠正,既体现了对事故当事人的高度负责,又使改写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了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