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7号),并经市编委领导批准,将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的负责本市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时加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一、划入职责
(一)原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的负责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修缮、安全鉴定及房屋设备管理,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等房屋行政管理职责。
(二)原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的负责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调整后,市建委(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建设、房屋行政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调整,原市国土房管局承担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职责的内设机构,划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并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房屋权属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本市房屋权属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抵押、变更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纠纷;负责房产测绘单位测绘资格的初审和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代理的管理工作。
(二)房改方案处与房改指导处合并为房改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公有住房销售、租赁的有关政策;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集资建房、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县和市属单位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的房改工作;负责组织住房普查和建立住房档案制度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参与拟定公有住房的租赁价格;负责拟订本市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政策,指导住房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承担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住房指导处更名为住宅发展与保障处,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住宅发展与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本市住宅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廉租住房配租和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屋的管理;负责指导区县住房发展与保障工作。
(四)市场管理一处更名为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房屋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负责商品房交易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房屋交易价格信息;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售期间的转让管理;依法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五)市场管理二处更名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房屋租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负责房屋租赁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房屋租赁价格信息;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
(六)保留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其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城镇房屋安全和设备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备使用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依法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协调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参与房屋危改区域的确认工作。
(七)保留拆迁管理处,其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房屋拆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和重大项目拆迁的协调工作;依法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县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八)保留物业管理处,其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本市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人员资格、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调整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工程计划处、综合经济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重大项目处、建设市场处、建筑材料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科技教育处、住宅发展与保障处、房屋权属处、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房改处、拆迁管理处、物业管理处、人事处2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3名,老干部管理机构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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