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原始新闻
农民胡藁和乡村教师陈玉洁是一对相伴20多年的夫妻。去年年初,陈玉洁发现丈夫在偷看她的日记并四处传扬她在日记里的感伤以及对婚姻的看法后,一纸诉状递交到成华区法院要求离婚。成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胡藁因偷看陈玉洁日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据成都商报)
调查关键词·夫妻隐私
主持人:灵通哥
男声 家有“思想检查官”把关,恼火!
“他为啥偏偏要把我比做‘耗子’喃?这不是别有用心是什么?他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文学作品?文学作品就兴拿自己的老婆来乱打比方嗦?!”10月21日,家住八里小区的仇女士手握丈夫的一叠打印手稿,面对灵通哥的好意劝解,愤愤不平地问。
公务员华生(化名)是一位曾在报纸副刊发表过多篇文章的业余文学爱好者。按他的说法,他“不赌博不抽烟,业余就这一点点爱好,是难得的好男人”。然而,“这一点点爱好”如今却有着被老婆夺去的危险。他说,他的老婆神经太敏感了,每天都要检查他的电脑,一有对她“不利”的东西就大吵大闹,“简直比思想检查官还厉害”。面对这样的境况,苦不堪言的华生感慨地说:“应该找个没文化的老婆结婚!她连我的思想自由都要干涉,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隐私呢?”
据调查,在闹出隐私纠纷的夫妻之中,尤以对新事物和新概念相对敏感的“知识女性”居多。各式各样“隐私”的泛滥,尤其是在亲密无间的夫妻之间过分强调“隐私”,是否又从另一个方面侵扰了真正的隐私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世相 都是“隐私不设防”惹祸,离婚!
近期,市内某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桩离婚案:市民宋某和刘某5年前结婚。从去年6月起,女方发觉刘某经常借口工作不回家,并进而怀疑他有外遇并对他实行跟踪后,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最终闹起了离婚。在法庭上,女方拿出了请人偷拍的刘某和其他女子的亲昵照片以及一盘偷录的二人关于刘某父母曾给他留有8万元存款的谈话……法庭最终判令准予两人离婚。从法庭出来,气愤至极的刘某当众传播宋某的生理缺陷;宋某随后又以“侵犯隐私”和“精神侮辱”的名义再度将刘某告上法庭。一对曾经的佳配遂成形同仇人的怨偶!
10月20日,直称前妻宋某“阴险”的刘某,在接受灵通哥采访时骂骂咧咧地说:“本来夫妻一场,那8万块钱我原是准备拿出来分的!怪只怪我自己太不计较,认为夫妻之间不应有隐私,所以一点都没设防!以后我一定要注意,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全部说真话。”
10月20日下午,四川省妇联分忧热线一钟姓工作人员在接受灵通哥电话采访时介绍,根据民政部门2003年8月统计显示,全国的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了0.3个千分点,其中在婚姻中不能正确处理隐私问题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重要因素。对于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离婚增多的现象,钟女士认为“是妇女维权意识和人格意识的觉醒……”
专家访谈
夫妻间应留有适度的“隐私”空间
10月22日,就婚姻中的隐私问题,灵通哥对省社科院法学专家陈开琦教授进行了采访。
灵通哥:法律规定何谓隐私权?陈教授:法律上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灵通哥: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有何规定?陈教授: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民法的各个论述当中,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以侵犯名誉权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犯人格利益”条款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
灵通哥:在你看来,在夫妻生活中引进“隐私”概念有无不妥?陈教授:这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待。《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夫妻双方保持一定的人格独立,相互留有适度的“隐私”空间,对于维系婚姻的存在是有一定好处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其中一方恶意强调“隐私”,则会对人格平等的对方造成伤害。所以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灵通哥:如何正确处理好婚姻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陈教授:无论时代怎样变化,婚姻都应以相互忠诚为基础,严格地说来“知情权”和“隐私权”不会有矛盾……
今日声音
主持人:史平
夫妻间,心灵应该上锁吗?
“隐私”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之事。从字面上看,尊重隐私,就意味着尊重对方独立的人格。夫妻之间,应该有这样一种文明意识和教养。但反过来说,夫妻中的一个保留太多或正在故意制造太多隐私的话,也是对另一个的不尊重,甚至伤害。
调查显示,认为夫妻之间,心灵应该上锁的人占60%,而反对夫妻间保有隐私者则占40%。认为夫妻间,心灵应该上锁的一方普遍认为: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是一种大度、文明和高尚的品格。每个人都应当有这样的坦然心态:莫说他(她)存放隐私的抽屉上了锁,即使不上锁也不要去窥视。而反对夫妻间保有隐私者则认为:许多上锁的抽屉、隐秘的邮箱里,藏着的不一定是美好的回忆,而是“导火线”!
那么夫妻之间究竟该不该有隐私呢?显然有着两种并列的答案:应该有或者不应该有。
除此之外,也有不少人理智地表示,有一种情形可以明确地归入应受对方尊重的隐私范畴:过去发生的,对于现有的爱情或婚姻不发生直接影响的事情,原则上可以当作个人的私事。即使不告诉现在的他(她),也应无妨。
坦诚是“隐私”的最大敌人
关于如何处理夫妻间的隐私问题,有一个堪称经典的故事:因为耽于探索人生道路,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年过而立尚未婚配。1862年,已经34岁的托尔斯泰面对18岁富家女索菲亚的追求,几经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定向她公开自己的日记让她决定是否同他结婚,日记里面有着他曾因苦闷而嫖娼的记录……索菲亚为他的坦诚人格所打动,嫁给了他。婚后他们生活得很好。托尔斯泰面对生活中“隐私”问题的坦诚态度,是值得现代红男绿女们效法的。
本版文字:邱良君漫画:孙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