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这是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草案还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