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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被定两次嫖娼状告下关公安


NEWS.SOHU.COM  2004年10月23日12:25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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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报道】新闻提示

  原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凤街派出所民警盛林,因为在2003年6月8日晚11时许,在一家足疗休闲中心被南京市公安局特警一大队民警抓获。后民警根据该足疗休闲中心的两名“卖淫女”的口供和一些物证,认定盛林当时进行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遂对盛林作出了行政处罚。盛林对此不服,在行政复议失败后,随即聘请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议和南京昌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李敏,将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告上下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下关分局在处罚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程序,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5月22日,盛林接到了下关公安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与前次基本一致。盛林再次向下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第三次状告公安局时,他不再拥有警服。在今年6月,他接到了南京市公安局的辞退书,原因是他干了嫖娼的违法之事。

  当事人细述事发前后

  昨天一大早,原告盛林就赶到上海路的一家茶社,等待记者的采访。快到不惑之年的盛林说,他遇到了他人生中最困惑的事。“今天上午9点,下关法院开庭审理我告公安局的案子。”离庭审还有两个多小时的时候,他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经过。

  2003年6月8日,在丹凤街派出所干刑警工作的盛林和同事到饭店聚餐,其间,朋友见他不喝酒,便问究竟。他告诉朋友,因为生殖器发炎,因此涂了不少膏药,身体很是不适。朋友不信,强拉盛林到厕所检查,结果发现他下身果如其所说。盛林见内裤上粘满膏药,就随手脱下塞在了裤子口袋里。

  和朋友分开后,他快到家时经过一家足疗休闲中心。因为睡觉落枕,他一直感觉颈部不舒服,便走进休闲中心,要求服务员按摩颈部。其间,盛林脱去了上衣光着上身接受服务。到按摩床上没几分钟后,门突然剧烈响起。两名按摩女说,可能又有人打架闹事,叫盛林从窗口跳下,免得被纠缠。跳下窗后,盛林被守候着的特警一大队民警抓获;两名按摩女也被带到特警一大队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两名按摩女向特警一大队审查民警承认,当时以300元的价格同盛林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在口供中,两位按摩女将性关系过程描述得相当详细。

  盛林说,他坚决不承认自己干了违法之事。当时,民警曾在现场提取了一只避孕套,内有残留物。审查时,民警也提取了盛林身上的物质和避孕套上的物质进行鉴定对比,但盛林没有拿到鉴定结果。内裤被搜走扣押后,盛林提出,内裤上有大量膏药,办案民警可以去提取内裤上的膏药,再去卖淫女身上检查。因为如果盛林和卖淫女进行了性关系,那么可以肯定卖淫女身上必然有膏药残留成分;如果在卖淫女身上找不到膏药成分,那么也可以肯定盛林是清白的。盛林说,他没有得到答复。之后,他被关了禁闭。

  庭审直击

  在昨天上午9时,下关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记者将庭审中部分关键辩论,整理见报。

  关键词1:避孕套

  原告:被告应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以证实原告的清白。

  被告:鉴定报告显示该避孕套非原告使用,因此办案民警没有将此作为认定原告卖淫嫖娼的证据使用。但在该场所发现了避孕套,还有什么好说的?

  原告:在休闲中心发现避孕套不能证明该场所为卖淫嫖娼的场所。该场所有男有女,使用避孕套进行正常性行为很正常。由此可看出,避孕套不能证实原告同他人发生性关系。

  关键词2:照片

  原告:被告出具了“卖淫女”的胸罩等物的照片,也出具了原告跳窗的照片。但是照片上的日期显示为2002年6月14日,而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03年6月8日。由此可以看出,该证据是虚假不真实的。

  被告:当时操作相机的工作人员没有调整好相机的时间,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内容是真实的。

  原告:被告说,相片中的胸罩为一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脱下的,我们认为需要该“卖淫女”出庭质证。

  被告:该卖淫女为外地人,暂时找不到这个人。

  关键词3:“卖淫女”

  原告:请求法院,传唤证人李露(经本报处理,该女子使用化名)。李露为当时在包厢内的一名女子,后被公安机关认为参与了卖淫嫖娼,和盛林发生了性关系。

  李露:我是(2003年)6月6日才到(足疗休闲中心)。6月8日晚,大概10点左右,我在楼上,见一个人进来,我就迎上去,问他是足疗还是按摩。他喝多了,东倒西歪的。他说,脖子很痛,你会搞吗?我说,不会,但我找一个人弄。但是你要付双份钱。他说可以后,我就喊了小胖子(即被公安机关认定的另一名卖淫女)。我也想弄点钱花花,就站在旁边看……小胖子帮他脱掉了上衣,这时我看见他的右脖子上贴了一块膏药。两三分钟后,外面很吵,我以为是打架,就叫这个男子从窗户出去,怕打架影响客人。

  原告:你有没有和客人发生两性关系?

  李露:绝对没有。

  原告:小胖子有没有?

  李露:也没有。

  原告:小胖子的胸罩有没有脱掉?

  李露:不清楚。

  原告:房间里有没有避孕套?

  李露:我刚来两天,不清楚。

  原告: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什么和我说的不一样?

  李露:在公安机关他们体罚我,一直站着,蹲也不许蹲,也不许上厕所。公安说,小胖子已经承认了,现在可以回家了。你不承认,就一直在这里。后来,我考虑自己孩子小,就按公安人员说的话编出来。编得不满意,他们就不记,就说再想想。

  ……

  被告:请法院考虑到李露和原告的特殊关系,存在着共同违法行为、相互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法院应该不予采信李露的证言。

  庭审中,原告律师宣读了另一女证人小胖子没有卖淫的证言。

  关键词4:内裤

  原告:被告一直只出具了原告的内裤照片,但被告没有出具实物。我们要求法院指令被告出具内裤实物,因为内裤上的膏药加上原告购买膏药的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生殖器发炎,且程度严重,无法进行性行为。

  被告:内裤没有带到法庭。内裤照片只是证明当时原告下身不穿内裤的现象,但办案民警不是根据内裤上的物质来认定原告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的。

  原告: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一定穿内裤。穿不穿内裤是公民自由的选择。

  被告:下身生殖器发炎,若穿柔软的内裤岂不是更舒服。

  原告:请被告拿出依据。因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目击

  证人指责被告刑讯逼供

  李露在作证完毕后,快退出法庭后突然大哭着冲进法庭,指着被告席上的一名人员哭喊道:“就是他,就是他当时拿着避孕套对我刑讯逼供的。”

  审判长立即敲打槌子,维持现场秩序。但是李露弟弟突然情绪失控,将手机砸向被告席。审判长立即果断要求法警将他控制住,将现场秩序稳定住。

  原告一家围住被告索要内裤

  昨天下午4点多,庭审结束后。盛林一家人围住被告,要求对方将内裤归还。显然,盛林认为这是对他有利的证据。场面一时失控,多人围住被告,大声喊着:“把内裤拿出来。”法院出动多名警力,方才将原告一家情绪稳定住。

  金陵晚报记者 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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