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但必须以法律为底线,某些古怪的店名,不但容易让公众误解,更是一种亵渎与不恭理发店竟起名“最高发院”
法制晚报近日,在西安市,有家刚开业的理发店的招牌特别扎眼,叫“最高发院”。无独有偶,另一家浴场巨大的招牌竟然是“棕楠海”。
一看店名就知道“最高发院”是“最高法院”的谐音;“棕楠海”是“中南海”的谐音。按道理说,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但名称的选取不能太离谱,起店名搞创新必须以法律为底线,否则就是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否则予以驳回或取缔。因此,像“最高发院”、“棕楠海”这些古怪的店名,不但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而且也是一种亵渎与不恭。
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能让消费者产生耳目一新、生动深刻的第一印象。但起店名本身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不能儿戏,更不能哗众取宠,甚至违反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的需要,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需要。像“最高发院”、“棕楠海”等店名,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取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