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与原草案相比,缩减了适用范围,本法适用限定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介绍说,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对个人实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这两类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对经营失败的诚实的个人投资者实行破产免责,有利于促进这两类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而还有一种意见表示,如果将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纳入本法适用范围,同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也应纳入本法适用范围,否则,不符合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原则。
蒋黔贵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据此,本次提请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同时,为了同下一步修改有关法律相衔接,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