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张旭东、李亚杰)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为了规避管理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此,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草案在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内容:一是增加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二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制;三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手段;四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或者退役后的维护资金来源作了规定。
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考虑到本法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已基本能够满足医疗废物的管理需要,因此,修订草案没有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再作重复性的规定。
另外,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是破产时,由谁继续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解决纠纷时无法可依。修订草案对此有了新规定:一是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之前,必须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有关场所和设施;二是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负责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