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2004年10月23日电 记者余继军报道:厦门市将为失地农民的晚年加上“保险锁”。日前,《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获厦门市政府通过,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厦门思明区和湖里区试点实施。
办法规定,缴费金额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或街道办批准。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此外,区、镇(街)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
新办法规定,有3类人可以成为参保人员:经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被征地人员按三个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来源:人民网